文法学院2021级大类招生专业选择实施细则

文法学院2021级大类招生专业选择实施细则

为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天津市教育综合改革方案(2016—2020)》、《天津科技大学大类招生专业选择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推动学校学分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开展,推进我校教育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学院对部分专业实行大类招生,为规范大类招生模式下学生专业选择管理,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大类招生专业选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成员由学院其他领导、相关专业系负责人组成,负责专业选择具体工作的管理与协调。

二、大类招生专业范围

学院对2021级法学类本科专业实行大类招生,包括法学专业和知识产权专业。

三、大类培养模式

法学类大类招生采取“2+2”的培养模式。

学生用两年(四个学期)的时间修完规定的基础平台课程后,于第五学期到选择专业继续学习。

四、专业选择原则和依据

学生专业选择以学生自主选择原则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为基础,兼顾专业发展需要原则和择优合理安排原则。

学院确认学生专业选择的依据:

(一)学生的志愿;

(二)专业的特殊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有优先选择知识产权专业的权利:

1.学生高中生源为理科生;

2.学生高中生源为不分文理科的学生;

3.前三个学期选修了高等数学以及其他理工科类课程的学生。

(三)学生综合成绩,包括总体课程成绩(学分绩点)、奖惩情况(非因成绩获得奖惩)等;

(四)专业教学资源,各专业额定人数不低于30人,不高于120人。

五、学生综合成绩计算

学生综合成绩包括课程成绩(满分100分)和个人基础素质与个人发展素质的成绩(满分100分)。学生综合成绩计算公式如下:

学生综合成绩=课程成绩×90%+个人基础素质与个人发展素质×10%

课程成绩为第一、第二、第三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对应的百分制成绩,个人基础素质与个人发展素质的成绩按《文法学院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计算的第一学年成绩。

所有学生按综合成绩总分从高到低排序。如综合成绩相同,则按课程成绩排序。

六、专业选择程序

学院于第一学年以多种形式面向学生开展专业教育、职业生涯指导及政策宣讲等指导活动,并组织人员向学生提供相关咨询。其中,学院于第4学期第七周开始根据专业选择相关规定,组织并指导学生填报专业选择志愿。学院专业选择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综合成绩等基本信息公示。学院对专业选择的学生基本信息进行排序和公示。基本信息包括综合成绩、数学成绩和是否具备理工科背景三项。法学类全部学生基本信息统一在一个表格中进行先后排序,公示期为3天。

(二)志愿填报。学生依据相关规定填报志愿表,根据自身学习需求和综合成绩填报法学或知识产权专业,并将志愿表交回学院。

(三)专业选择。学生按综合成绩排名进行专业选择,符合第四条要求的学生有选择知识产权专业的优先权。二者冲突的,后者优先。基本步骤如下:

1.分类排序。学院首先依据学生志愿和是否具有优先选择权将志愿表分为三类:(a)具有优先选择权且填报知识产权专业的;(b)不具有优先选择权且填报知识产权专业的;(c)填报法学专业的;每一类下各自依据综合成绩等基本信息进行排序。

2.知识产权专业的选择。(a)类学生优先录入知识产权专业,(a)类超过120人的,按排名先后录入;(a)类不足120人的,录入(b)类;(a)类和(b)类之和超过120人的,先录入(a)类,然后按(b)类排名先后录入;(a)类和(b)类之和不足30人的,接受调剂。

3.法学专业的选择。(c)类优先录入法学专业,(c)类超过120人的,按排名先后取舍;(c)类不足30人的,接受调剂。

(四)结果公示。学院大类招生专业选择工作小组确定的各专业学生名单,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在学院范围内按要求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学生如有异议由学院负责受理。

(五)审批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院按相关规定将大类招生专业选择结果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专业选择结果一经核定,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学生于第4学期按核定后的专业修读。

七、特殊情况

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填报专业选择申报志愿的学生,视同放弃专业选择的权利,将由学院统筹安排。

参军、休学等特殊情况的,复学后原则上回原专业(类)就读,根据学院专业选择实施细则进行专业选择。因学习成绩优秀或确有专长由其他专业转入大类的学生,直接进入转专业时确定的专业学习,不再进行专业选择。

少数民族预科、内地新疆班、内地西藏班等特殊类政策招录学生,按招生的定向专业进行专业选择。

八、附则

本细则适用于天津科技大学文法学院2021级及以后法学类大类招生专业。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文法学院大类招生专业选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天津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大类招生专业选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文 法 学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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