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科技大学工会走访慰问暂行规定
津科大工【2017】1号
为把送温暖工作落在实处, 使教职工切实感受到学校的关怀和工会组织的温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天津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暂行)》(津工发【2016】12号)、《天津市总工会工会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试行)》(津工通【2016】4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慰问对象及标准:
1.慰问全体教职工。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向全体教职工发放生日蛋糕券,所需经费由校工会经费列支。
2.慰问劳动模范。每年重大节日前慰问劳动模范,每人不超过200元食品;校工会组织慰问,所需经费由校工会经费列支。
3.慰问住院的教职工。慰问品为食品,金额不超过200元,所需经费由各二级单位工会会费中列支;慰问因重大疾病住院的教职工,给予500元慰问金,所需经费由校工会经费列支,由分会组织慰问。
4.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去世,给予200元慰问金;教职工本人去世,给予500元慰问金;由教职工所在分会组织慰问,所需经费由校工会经费列支。
5.家庭遭遇重大变故或患重大疾病及生活困难的教职工的困难补助由校福利委员会年底一次性补助,所需经费由校福利费列支。
6.其他必要的慰问,由工会主席办公会决定,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参照以上标准,所需经费由校工会经费列支。
二、报销:
1、食品类报销:按照学校财务管理的相关制度执行。
2、慰问金领取:由各分会垫付,到校工会填表,工会财务报销。
3、发票台头:天津科技大学工会委员会
天津科技大学工会委员会
2017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