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法学院教育教学质量督导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624号)、《天津市教育督导条例》、《天津科技大学教育教学质量督导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为完善教学督导制度,加强我院本科教育质量监控,保证教学过程和各个环节按规范进行并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建立健全保证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长效机制,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文法学院教育教学质量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在院长领导下,结合学校教学工作安排,对我院本科教育教学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活动。教学督导工作坚持“以督促导,督导结合”原则,重在正确引导、主动帮助、切实提高教师教学水平。
第二章 组织体系及任职条件
第三条 院教学督导委员会一般由长期从事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熟悉教育教学规律、教学或管理经验丰富的教学名师、教育名师培育计划获得者、学院领导、教授以及获得市级以上教学竞赛二等奖以上奖项的教师。督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委员若干。院教学督导委员会每届任期为4年,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具体情况延聘或提前解聘。
第四条 教学督导应当坚持党的教育方针,热爱高等教育事业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师德高尚,业务精湛,要符合“四有”“四个引路人”和“四个相统一”标准,践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敬业爱生、立德树人,严谨治学、勇于创新,为人师表。了解高等院校教学发展规律和改革方向,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在教职工中有较高的威信且身体健康状况良好,能正常自愿参加各项教学督导活动。
第三章 工作职责及职权
第五条 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面向全院本科教学及教学管理,对学院教育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教学改革、教材建设、教学管理以及其他重大教学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学院及学校领导负责。
(二)对学科、专业、课程和教材的建设方案和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并提出建议。针对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并及时向学院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学院反馈信息,提供咨询和建议。
(三)督导委员深入教学第一线,每学期至少听课25学时,每次听课应填写听课记录表,并提交学院教务科备案。课后与任课教师就课堂教学内容和方式进行交流。并在督促教师遵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帮助教师提高教学水平、促进教风学风建设等方面发挥应有作用。
(四)定期教学质量检查。定期教学质量检查分期初、期中、期末三次进行。开学第一周为期初教学质量检查时间,主要检查开学准备工作和开学初教学基本情况;期中教学检查一般在第十周至第十一周进行,主要检查前半学期全校教学情况;期末教学检查安排在考试周进行,重点检查考试工作。
(五)配合教务处开展必要的实践教学检查。实践教学检查主要对教学文件、实施过程、教学状况和效果、实践基地规范化建设、本科生实习报告、调研报告等进行检查。
(六)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种专项教学督导督查,包括学位论文、毕业论文质量检查。对本科毕业论文的选题、指导、答辩以及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参与本科毕业论文评优工作。每年毕业答辩完成后,根据答辩记录检查学生论文修改情况和论文撰写质量,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七)考试工作检查。重点检查考核方式、考核内容难易程度、题量、知识点覆盖、成绩结构以及与教学培养目标的切合度。对考试试卷进行检查,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指导中青年教师,使之早日掌握教学技能和教学规律;发现教学改革的典型,总结教育教学成果,及时宣传推广先进的教学经验,发挥好“传、帮、带”的作用。
(九)参加教师、学生座谈会,听取师生对学校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分析,提出改进建议,并将汇总意见报送至学院教学秘书。
第六条 院教学督导委员会享有以下职权:
(一)对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师的任课安排及其他教学相关事项有知情权,向教师和学生询问有关教学问题,调阅学生学籍信息及其他有关教学管理的资料档案;根据工作计划进入教室和实验室听课;
(二)有权查阅学院各教研室有关教学文件,列席学校及学院有关教学工作会议;查阅教师的讲稿和课件,调阅教材、学生学习笔记、考试试卷及其他教学资料档案;
(三)参加优秀教师、优秀课程、教学质量奖等有关教学工作的评选评优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及工作要求
第七条 听课制度。教学督导要深入教学第一线,进行听课和巡查活动,对授课教师的评价意见应经过督导委员会的集体讨论,遵循客观、公正、合理的原则,取得一致评价意见后向授课教师反馈;当评价意见出现分歧时,应采用跟踪听课的办法予以复核。
第八条 会议制度。督导委员会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1次教学质量督导委员会工作例会,讨论工作计划,工作内容,研究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进行总结,形成意见或建议。
第九条 汇报制度。教学督导员每月定期把当月听课调查表和有关教学问题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形式报送至督导委员会主任,由学院教学秘书整理后,向学院领导和教务处书面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教学督导每次专项检查后要及时总结记录。每学期向学院提交一份教学督导工作报告。
第十条 每学期召开1-2次学习会议,学习国家、学校有关文件材料,或听取有关教学方面的报告,结合实际讨论,注重学习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与时俱进,不断提高教育教学督导能力和水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文法学院负责解释。
文法学院
2018年4月20日